案号:
(2021)甘0921刑初5号
审理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发国
被告人:
龚兴刚
开庭时间:
2021-01-14 15:24
开庭地点:
第一审判法庭
案件详情:
2020年7月1日5时时许,被告人龚兴刚酒后驾驶甘F2D78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金塔县金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坝镇白雁墩村与二分村连接道路1.4KM处,与迎面驶来的王晓波驾驶的甘FD0426号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王晓波受伤,双方 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龚兴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龚兴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20mg/l00ml。被鉴定人王晓波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